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莲都区联城街道
丽水市莲都区北环路801号金周佳苑东侧
位于金周佳苑东侧的6间移动式活动房,出租5年经营权
54平方
54平方
5年
房屋
出租
否
否
房屋建筑类、项目经营权类
商服
其他
是
空置
否
无
1.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2.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
4.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5.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 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租赁合同,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所交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标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娱乐业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
10.转租条件:不得私下转租,转租需书面申请业主同意。
11.房屋设施特别约定:承租期满增设的固定附属设备及装修饰物归出租人所有,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1.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2.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
4.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5.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 15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租赁合同,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所交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标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娱乐业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
10.转租条件:不得私下转租,转租需书面申请业主同意。
11.房屋设施特别约定:承租期满增设的固定附属设备及装修饰物归出租人所有,不得破坏房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