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壶镇镇“千万工程”引领示范项目(一期)-溪东北路改造工程多余砂石资源
3737.4
立方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缙云县壶镇镇
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姓汪村
*堆放位置: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姓汪村
*砂石品质:卵石
*估算方量:共计3737.4m³
*评估价值:60200元,单价16.11元/m³;
*搬运要求:1.交割地点:业主指定位置。
2.交付方式:买受人自行到上述交割地点及时装车清运。根据实际情况管理。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清运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买受人不得违反《缙云县砂石料行业运输源头管控办法》相关规定,如若违反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清运工期参照施工工期。
5.砂石料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搬运砂石料需无条件服从施工方的安排,确保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具体以砂石料交易合同为准)。
该项目位于缙云县壶镇镇溪东北路,项目多余砂石资源3736.4m³/7472.8吨,评估总价 6.02万元。
该项目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对报名通过的意向方披露,完成报名流程的意向方可联系平台咨询查看。
1.受让方签署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打入指定账户。
2.一次性付款:受让方签署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1.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受让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平台银行监管账户,账户:388381033031,开户行: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营业部 。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
2.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容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4.转让标的物品质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7日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2.项目成交(受让方在约定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后,其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由丽水市农村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1.该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成交额在1000万以下的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10万元/宗+溢价部分×1%收费,最低收费标准500元,具体参考《丽水市生态产品交易管理办法》。
2.受让方拒不签署成交确认书或拒不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3.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地点:缙云县壶镇镇姓汪村,看样电话:15257835360。
4.本次交易标的可能存在显性或隐性瑕疵,意向方报名视同已知晓并接受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其他申请将不获批准。
5.标的物图片仅作参考,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转让方、丽水市农村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6.受让方对砂石料的运输、存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等要求,负责相关政策处理工作。经营过程中,一切市场风险、工程建设进度影响、安全生产责任、硐碴运输车辆对所经过道路造成的道路损坏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7.砂石料日产出量受相关工程施工进度影响,不受市场调节,所产生的全部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受让方不能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造成交割点无法使用或砂石料无法堆放阻碍其工程施工的,由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无法堆放部份砂石料并由其全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的运输等行为引起的标的交割不及时,耽误工程建设进度相关的一切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在交割点的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砂石料损失已包含在成交价款中,其所产生的利润或风险,由受让方承担,成交价一律不作调整。
交易所需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缴纳至交易所需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砂石资源费缴纳至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账号201000015978674,开户行: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税费包含增值税、附加税、资源税和印花税,分别为成交价的1%、0.05%、1.5%、0.0015%)